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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市场主体10月1日起需持证经营

Dk28353 2022-09-29 193 0


9月29日,国度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10月1日起,处置电子烟消费运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获得烟草专卖答应证,严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政策规定开展消费运营活动。依法获得烟草专卖答应证的电子烟消费企业、雾化物消费企业、电子烟用烟碱消费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办理平台停止交易。电子烟产物、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当承受烟草专卖局监管,并按照相关规定造做、随附物流单证。

原文如下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

为深切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电子烟监管的严重决定,严酷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施行条例>的决定》精神,指点办事电子烟市场主体逐渐适应《电子烟办理法子》(国度烟草专卖局通知布告2022年第1号)、《电子烟》强迫性国度尺度(GB 41700-2022)及相关配套政策办法要求,赐与契合前提电子烟市场主体充沛时间做好行政答应相关事宜筹办、停止产物合规性设想、完成产物革新等各项工做,国度烟草专卖局合理设置了电子烟监管过渡期。过渡期内,各项监管工做平稳有序、协调顺畅,为鞭策电子烟市场逐渐实现依法监管,电子烟财产纳入法治化标准化轨道打下了优良根底。

为持续鞭策电子烟法治化标准化治理,实在保障人民安康平安,标准电子烟财产运行,有效处置过渡期内相关遗留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开展消费运营活动

(一)2022年10月1日起,处置电子烟消费运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获得烟草专卖答应证,严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施行条例》及《电子烟办理法子》、《电子烟》强迫性国度尺度、国度烟草专卖局各项配套政策规定等开展消费运营活动。依法获得烟草专卖答应证的电子烟消费企业、雾化物消费企业、电子烟用烟碱消费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办理平台停止交易。电子烟产物、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当承受烟草专卖局监管,并按照相关规定造做、随附物流单证。

(二)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物应当契合《电子烟》强迫性国度尺度和《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国烟办〔2022〕64号)。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物,应当契合目标地国度或地域的法令律例和尺度要求;目标地国度或地域没有相关法令律例和尺度要求的,应当契合我国的法令律例和尺度相关要求,确保出口产物的量量和平安。获得烟草专卖消费企业答应证的电子烟相关消费企业,处置出口营业的,应当在电子烟交易办理平台停止出口存案。

(三)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实在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市场监管,不竭改良政务办事,持续鞭策电子烟治理法治化标准化。依法承受电子烟相关消费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主体答应证的申请,并根据2022年10月1日生效的有关规定和处事须知停止打点。

二、重申有关制止性规定

(一)未获得烟草专卖答应证的小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律不得开展电子烟相关消费运营营业,获证主体不得超答应范畴开展消费运营营业。

(二)任何小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电子烟办理法子》规定的电子烟交易办理平台以外的信息收集销售电子烟产物、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

(三)不契合《电子烟》强迫性国度尺度即没有通过手艺审评的产物不得在境内市场销售。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物与通过手艺审评的产物信息必需连结一致。

(四)制止在群众传布前言或者公共场合、公共交通东西、户外发布电子烟告白。制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电子烟告白。制止操纵其他商品或者办事的告白、公益告白,宣传电子烟名称、商标、包拆、拆潢以及类似内容。电子烟消费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改名、雇用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电子烟名称、商标、包拆、拆潢以及类似内容。制止举办各类形式推介电子烟产物的展会、论坛、展览会等。

(五)通俗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销售网点。电子烟零售主体必需从本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物,不得排他性运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物,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物;应当在运营场合设置警示标记,不得操纵自助售卖体例销售或变相销售电子烟产物。

(六)寄递、异地照顾电子烟产物、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及入境照顾电子烟产物实行 *** 办理,不得超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规定的 *** 。

三、妥帖处置过渡期有关遗留问题

过渡期内,所有契合前提的既存电子烟市场主体的答应证已全数打点完毕。为保障企业合法权力,国度烟草专卖局及省级烟草专卖局将在过渡期后承受既存电子烟相关消费企业提出异议。

(一)提出异议主体。2021年11月10日之前成立并获得营业执照的既存电子烟相关消费企业,在过渡期内表达过申请意愿且本身认为是既存企业,但未获证的电子烟相关消费企业。

(二)承受异议时间。2022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

(三)承受异议机关。申请人住所(次要运营场合、运营场合)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

(四)提出异议体例。提出异议主体应当以书面体例提出,次要包罗以下质料:

1.提出异议的企业名称、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络人姓名及德律风邮箱等联络体例;

2.详细明白的异议事项;

3.提出异议的事实根据及有关证明质料;

4.提出异议的日期。

以上书面质料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逐页加盖公章。

国度烟草专卖局及省级烟草专卖局对企业提出异议事项停止核查处置。

国度烟草专卖局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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